大学资金管理业务控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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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资金管理业务控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资金管理业务控制,是指学校收入、支出、货币资金、债务、项目资金以及与资金相关的其他业务等控制活动的总称。其他业务包括票据业务、印鉴业务、电子支付业务和税收业务。第二条学校加强对资金业务的管理,计划财务处内部设置计划管理科、收费管理科、审核结算科、项目管理科、工资核算科、基建工程核算科等资金管理业务科室,分设收入管理岗、票据管理岗、支付审核岗、复核岗、出纳岗等不相容岗位,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学校发布大学大额资金业务审批办法大学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暂行规定等各项资金业务管理制度,科学设计并严格执行资金业务管理流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2、手段,加强对资金业务的管控,有效防范各类资金业务风险,不断提高资金业务管理水平。第二章收入控制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项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四条学校收入管理应重点关注下列风险:(一)收入业务未归口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相关政府部门文件、项目立项任务书、经济合同未及时提交学校计划财务处,可能导致收入应收未收、收入金额不实以及私设“小金库”的风险;(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导致违规收费的风险;(S)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3、,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类非税收入,可能导致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风险;(四)收入核算不规范,收入长期挂账,未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导致学校收入不完整、不真实的风险;(五)收入业务不相容岗位未实现相互分离,可能导致发生错误或产生舞弊的风险。第五条学校收入控制活动的不相容岗位包括但不限于:收款与收费系统软件管理、收费审批、收入核算、票据管理等岗位,票据管理与印章管理等岗位。第六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收入款项必须全额缴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财政专户,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与核算。第七条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的收入项目、范围与标准,应根据物价教育财政
4、等政策文件、项目立项任务书、经济合同等确定。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上述有关材料提交计划财务处作为取得收入及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物价教育财政等政策文件、项目立项任务书、经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第八条学校加强各类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所收取的各类非税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隐瞒收入。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收入退付管理制度。对确需有全部或部分退回原交款单位或个
5、人的款项,应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执行相关业务的退费退款流程。第三章支出控制第十条本细则所指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一条学校支出管理重点关注下列风险:(一)支出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可能导致经费滥用或无效使用的风险;(二)支出授权审批制度不完善,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支出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可能导致资金损失或舞弊的风险;(S)业务经办人未提供真实、合法票据及完整的支出附件资料,或提供的票据与实际业务不符,可能导致舞弊的风险;(四)支出业务不相容岗位未实现相互分离,可能导致发生错误或产生舞弊的风险。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
6、标准;合理设置相关岗位,明确支出审批权限;规范和加强支出管理,确保支出内容真实合规,票据来源合法,附件资料齐全,使用正确,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学校全面审核支出业务。重点审核支出事项是否纳入预算,是否与预算相符,是否超出开支范围或开支标准,是否履行相应业务流程,附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等。第十四条学校加强对支出业务所涉及的各类票据的审核,对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进行重点审查,确因业务开展需要必须发生的,应当由经办人员书面说明原因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学校完善支付流程,正确选用支付方式并规范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现金结算使
7、用范围。第四章货币资金控制第十六条本细则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十七条货币资金控制重点关注下列风险:(一)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不合理,出现资金短缺或较大溢余,可能产生资金链断裂或影响资金使用效率的风险;(二)现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管理存在漏洞,可能导致舞弊的风险;(三)银行账户管理不善,可能导致资金被非法挪用,资金存放分散、不能统一集中使用,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风险;(四)银行存款调度未建立审批制度,大额资金调度未实行集体决策,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或舞弊的风险。第十八条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
8、执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银行对账单的取得和对账等。第十九条学校建立支付申请、审批、审核、复核、付款的货币资金支付制度与流程。第二十条学校加强库存现金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属于现金支付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坐收坐支。学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第二十一条学校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要严格按照规定报批、备案。学校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人“双签”。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资金调度逐级审批权限制度,加强资金调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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