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应用研究与科技开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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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应用研究与科技开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落实关于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新突破的战略步署,加速我校应用研究与科技开发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特设立应用研究与科技开发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开发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开发基金项目同经济发展密切结合,从生产发展和市场的需要出发,选择和确定项目。项目包括:应用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及开发(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第三条学校科技开发基金优先资助项目,对学校科技产业的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
2、且迫切需要的技术开发项目。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条凡学校各单位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以及引进技术转化等方面的开发研究项目,研究成果进一步转化为生产力的开发推广项目,均可申请学校应用研究与科技开发基金。第五条申请学校应用研究与科技开发基金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研究目标明确,技术先进,工艺新颖,项目实施路线清晰可行,技术经济指标明确,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装备政策,有利于学校科技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对提高质量、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环保有明显影响,先进、适用、经济的科技开发项目,结合学校科技
3、产业的技术改变、产品更新换代开展研究的项目。(三)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并具备深入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可望取得预期的结果。(四)切合广西和学校科技产业的科技进步和发展的需要,对改变传统产业起后劲和先导作用并能直接推广应用的项目。(五)经费预算合理,依据充分。(六)优先资助产业和系所科研人员共同申请的产学研(校、系、所)结合的合作项目。第六条申请应用研究和科技开发基金项目,必须填写大学应用研究和科技开发基金项目任务书,并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本单位及合作单位核实、盖章后,一式两份报科研处。第七条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项目组织评审。该基金常年受理,每
4、年的6月份组织评审。第八条成立专门的基金评审委员会,对每年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校办产业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结果由科研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下达。参加评审的委员及相关人同对申报项目的内容、讨论中的专家意见和评审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且评审中对本人申报项目实行回避制度。第三章经费来源与管理第九条应用研究与科技开发基金的经费由学校从科技产业每年上交学校利润中按15%单列作为专项经费安排,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第十条应用研究与科技开发基金项目分:全额拨款项目、分年度拨款项目。实行“一次核定,超支不补”的原则。第十一条项目经费在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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