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附属学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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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附属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学附属学校”(以下简称“附校”)是大学(以下简称“师大”)为基础教育服务的重要载体。为确保附校规范办学、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等法律法规,结合师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附校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彰显师大办学特色,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第三条附校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主动接受师大和所在地政府的领导及在各自权限内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并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实行内部管理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第二章协同管理第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校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2、事义务,附校校(园)长为所在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第五条师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统筹规划、依法管理、规范建设、协同支持”的基本原则对附校实行监管和业务指导。基础教育管理与合作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列席附校“三重一大”决策会议。(一)基础教育管理与合作办公室负责基础教育相关资源整合、基础教育品牌保护与输出、统筹管理附属中小学幼儿园。(二)组织部按照师大党委工作部署负责附校处级干部的选拔与任免,指导附校党组织建设等。(三)人事处负责附校科级干部的选拔与任用,指导附校薪酬体系的制订与修订。(四)财务处负责根据相关办学协议规定收取资源使用费、利润分成及相关办学收
3、入,指导附校财务管理,及时反馈与处理附校财经领域出现的问题。(五)审计处负责附校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反馈与处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六)资产管理处负责指导附校资产和采购管理,及时反馈与处理附校资产与采购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附校相关工作的监管与业务指导。第六条附校应按照师大相关规定,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向师大请示、报告附校及其合作校的重大事项。(一)请示的主要范围1 .重大办学规划调整、重大项目新建与采购、重要岗位的增减与聘任、重要收费调整、大额国有资产资金租借、教职工子女读书政策调整等涉及全
4、局性工作的“三重一大”事项;2 .以师大名义向主管部门或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3 .以师大或附校名义开展的校校合作、校企合作、校市(县)合作项目的立项和签订协议等;4 .需要师大党委、行政或校内多部门协调推进的重要工作;5 .附校认为有必要请示及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二)报告的主要范围1 .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师大党委、行政决策及重要工作进展情况;2 .附校党建工作情况、财务执行情况、固定资产增减情况和招生情况等;3 .上级部门批复附校的重大规划和项目情况;4 .上级有关部门对附校进行检查、评估、考核、验收的反馈结果和整改情况;5 ,师生员工获得国家级重大奖项或厅级以上部门表扬嘉奖情况、上级批转
5、信访件处理情况与可能影响师大和附校社会声誉的重要舆情等;6 .发生情形严重的安全事故、较大财产损失及影响安全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7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8 .附校认为有必要报告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七条各附校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其职责认真履责,凡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或岗位职责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组织人事管理第八条附校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师大有关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本校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报师大备案后执行。第九条附校干部选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任人唯贤的原则。附校管理人员应坚持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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