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运行办法(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示范文本)》.docx
《《XX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运行办法(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示范文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运行办法(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示范文本)》.docx(21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附件1XX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细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运行,根据XX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类型物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条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积极引导和支持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第五条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制度。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2、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并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具体宣传指导和业务培训。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第二章物业管理委员会概述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过渡性机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建。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
3、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其他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赋予的其他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内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和业主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业主代表推选。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业主推选不能达成共同意见的,可以由社区党组织推荐产生。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
4、二年,超过二年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适当延长任期。第三章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基本程序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申请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业主大会筹备组未能在XX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其他原因未成立的;(三)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四)已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但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第十一条符合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就物业服务区域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中应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始日期等。公告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
5、限不得少于七日。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是指公告栏、小区出入口、单元门、电梯轿厢内、客服场所等。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热心服务、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维修资金;(四)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处任职;(五)其他可能存在影响公正履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职责的情形。第十三条业主代表可采用下列办法产生:(一)业主报名自荐;(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被推荐人所
6、得推荐票排名产生;(三)业主联名推荐产生业主代表;(四)1业主代表人数不足或业主推选不能达成共同意见的,可以由社区党组织推荐产生。鼓励党员、法律工作者、具有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的业主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鼓励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第十四条确定代表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简历等基本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第十五条如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拟定成员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
7、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十六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发布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的公告,并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运行办法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示范文本 XX 物业管理 委员会 组建 运行 办法 业主大会 会议 筹备组 产生 示范 文本
链接地址:https://www.1wenmi.com/doc/151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