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机理与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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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机理与建构一、问题的提出20XX年11月12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结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约24.59亿元。其中,三位独立董事被判令在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位独立董事被判令在投资者损失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赔付标准,10%的连带责任对应金额约2.46亿元,5%的连带责任对应金额约L23亿元,五位独立董事每人都要承担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对5位独立董事的判决引发行业广泛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仅为兼职工作,以其
2、独立性与专业性为公司与股东权益服务,薪酬远低于公司内部董事与高管人员,其履职不当行为却可能导致承担高额民事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结果为独立董事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使独立董事的困境凸显。面对独立董事权责严重失衡的现状,能否通过职业责任保险进行制度补强,为独立董事提供执业保障,从而推动我国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是我国资本市场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本文的研究核心所在。二、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依据(一)独立董事的特性“独立董事”一词源于美国的“IndependentDirectors”。独立董事不兼任高管职务,属于公司外部董事,与公司也没有实质利害关系,故不同于关联董事(刘俊海,201
3、5)o美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在于,在董事会内部强行嵌入监督机制,从而弥补传统董事会作为一元化公司经营机关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瑕疵(刘俊海,2015)o独立董事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负有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义务,其主要职权包括内部董事享有的职权以及特别职权,涉及监督、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等职权,如“事前认可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申言之,独立董事具有区别于公司内部董事的职权,以其独立地位履行专业性的职责,参与公司治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其制度设计具有身份上的独特性和重要的社会价值。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目的在于制衡公司内部董事与高管,避免不当代理行为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维护中小股东正当权益
4、,同时也为推动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提供制度保障。(二)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起源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是董事责任保险的下位概念,属于职业责任保险范畴。职业责任保险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合同相对方或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承保对象包括医生、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性强、执业行为影响大的专业领域从业人员。在当代社会,专业化的职业已从原有较为封闭的运营状态转变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或社会公益性,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不仅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直接损失,而且可能对第三人产生重大影响。面对这种职业的高风险性,通过职业责任保险为专业人士提供完善的危险管理和转移机制,对受害第三方进行及时赔付(王
5、伟,2016),成为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服务于社会经济生活和保障公共利益的时代使命。董事责任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当时伦敦劳埃德保险协会(Lloyds)为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设计了董事责任保险项目。20世纪70年代,商业的高度发展伴随着频繁的股东和第三者起诉,公司高管日益感受到自身权责的失衡,由此,具有防范执业风险制度优势的董事责任保险市场逐渐成熟起来(刘自敏等,2004)o我国最早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规定始于部门规范性文件。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002年1月,证监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6、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这两个文件体现了我国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建立董事责任保险的政策指引,也体现了高管责任保险制度对于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三)设立独立险种的理论分析目前学界对于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研究尚显匮乏,相较而言,董事责任保险研究成果较为丰富,鉴于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职权存在部分重叠,可从一般性的董事责任保险入手,进而论证将独立董事责任保险设为独立险种的理论可行性。董事责任保险指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或第三者(股东、债权人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王伟和李艳,2002)O其主要目的在于降低履职可能引致的风险,从而降低民事赔
7、偿责任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进而对公司董事和高管实现人才保护(蔡元庆,2003)o作为一种责任保险,董事责任保险固然有一定的保单持有人风险,这一传统的道德风险意味着保单持有人拥有保险后可能会放松对自身的行为要求,从而加大对社会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张瑞纲,2011)o但学界的研究结果表明,董事责任保险的制度优势不容小觑。董事责任保险有利于发挥“监督效应”,抑制公司违规行为,从而促进公司治理(雷啸等,2020);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孙宏涛,2010)o独立董事责任保险作为同质化的职业责任保险,从理论上讲,也应体现出上述制度优势。但与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管的全职
8、高薪工作相比,独立董事为兼职,薪酬远低于内部董事与高管,因此,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应具有区别于一般董事责任保险的特殊优势。有学者通过研究独立董事薪酬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发现,薪酬过低对于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意愿产生抑制作用,而薪酬过高则激励过度,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到影响,更不会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张天舒等,2018)o而且,相比薪酬,声誉激励在影响独立董事履职中发挥了较大作用(全怡和郭卿,2017)o独立董事薪酬较少,虽为兼职,但承担一般董事职责和特殊职责,责任重大,其任职更多基于专业性和公正性,因其履职的独立性要求,对独立董事实行货币激励的空间有限(刘诚,2017)o独立董事的弱逐利性抑制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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