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印章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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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印章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一)印章的刻制1 .学校印章包括校党政印章、学校钢印、校党政领导公务签名章和学校合同、财务等业务专用章,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到公安办理刻制手续。2 .各学院(部)各单位刻制印章,由使用单位提出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并附上批准成立(变更)机构的公文,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批,由各学院(部)各单位自行到桂林市公安办理刻制手续。3 .确因工作需要刻制业务专用章,
2、由所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刻制。4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的附属单位刻制印章,按照桂林市公安印章刻制备案中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5 .各学院(部)各单位的印章必须冠以学校法定名称。6 .各学院(部)各单位所属科室、系、所等不得刻制印章。7 .学校各研究机构、中心、实验室一般不得刻制印章。8 .未经许可不得刻制带有校名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9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刻制印章的,由所属部门提出申请,分管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后办理刻制手续。(二)印章的启用新印章刻好后,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验印登记并下文后方能启用,启用印章通知应附印模,并立卷归档。(三)印章的
3、废止1 .机构变动的,自学校下文之日起,原机构印章自行停止使用,由原机构交到档案馆封存。2 .因印章损坏而更换新印章的,需先到校长办公室预留旧印模,再到公安办理刻印手续,原印章交由桂林市公安封存或销毁。新印章刻好后,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下文启用新印章,停止使用原印章。3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除报上级机关外,还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学校印章分别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各自指定的秘书负责保管和使用,严格用印手续。(一)学校印章使用范围和程序1 .以学校党政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按照公文流程,经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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