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及投融资争议2021观察——被投资方披露不充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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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并购及投融资争议20XX年度观察被投资方披露不充分近年来,“并购”和“投融资”一直是我国商事交易领域中长盛不衰的热点。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与并购及投融资相关的争议点通常涉及并购及投融资活动的谈判、磋商、协议签署、协议履行等各环节,实际交易情况的多样性导致相关诉讼涉及的主体身份多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利益多重、法律责任多元。在20XX年与上市公司并购及投融资相关的诉讼中,如下争议类型出现频次较高:与被投资方披露不充分相关的争议、名股实债争议、业绩承诺和对赌协议争议、股权回购争议和保底承诺争议等。在与被投资方披露不充分相关的争议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被投资方未充分披露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
2、对此,法院通常会结合交易文件的签订背景、具体条款以及履行情况等因素,从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行为、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而关于投资方对核实被投资方信息披露情况应负的义务和责任问题,往往也会成为争议焦点。如果投资方未行使或怠于行使审查注意义务,但投资方此后又以被投资方实施欺诈或者隐瞒行为而要求被投资方承担责任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可能不支持或不完全支持投资方的前述主张,要求投资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注:本文中的上市公司主要指的是股票在沪、深、港等股市发行、上市并交易的公司。此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关联公司亦在本文中有所涉及。目录一、20
3、XX年诉讼总体情况二、20XX年度相关诉讼中体现出的热点问题1 .被投资方信息披露不充分是否构成违约?2 .被投资方对目标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是否构成欺诈?3 .投资方对核实被投资方信息披露情况应负哪些义务和责任?三、思考和建议四、相关规定在并购及投融资的过程中,被投资方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日常经营情况、负债或担保情况、股权或资产情况等)往往对于交易各方的决策、交易价格的确定、风险的承担等方面具有关键性的意义,这也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之一。通常来讲,被投资方一般负有如实、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然而,实践中却经常出现因对被投资方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全面或不准确而产生的争议,如被投资方
4、为了增加估值、提高交易对价,可能会通过各种积极或消极方式向投资方隐瞒真实情况;而投资方可能因为被投资方的隐瞒行为,或自身疏于对被投资方真实情况的审慎调查而遭受损失。引发该类争议的主要情形包括被投资方隐瞒实际经营情况、隐瞒重大负债或担保、隐瞒股权或资产瑕疵等。20XX年诉讼总体情况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全国法院作出的、与被投资方披露不充分相关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的民事裁判文书,共有521篇。其中涉上市公司的案件共有19件,如(20XX)最高法民申5281号案、(20XX)最高法民终755号案、(20XX)陕0114民初362号案、(20XX)京0114民初921号案、
5、(2020)苏民终893号案等。在涉上市公司的案件中,从案件标的金额情况来看,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有8件,占比42.11%;从案件审级情况来看,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有10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7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2件;从地域分布情况来看,管辖法院主要分布在北京、广东、山东、上海。20XX年度相关诉讼中体现出的热点问题20XX年与被投资方披露不充分有关的纠纷案件中,被投资方未充分、全面、准确披露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及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被投资方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以及投资方又是否亦应承担与其审慎注意义务相关责任的问题,成为了值得关注的热点问题。热点问题一:关于被投资方
6、信息披露不充分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在并购及投融资交易中,若股权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明确约定了被投资方应付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披露义务的被投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违约情形是,被投资方遗漏了应披露的债务,司法审判实践中通常会以债务相关金额作为认定被投资方应赔偿损失的依据。如,在(20XX)最高法民申5281号案(裁判日期:20XX年10月21日)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被投资方应当披露的应有债务、或有债务及其他事项而未披露的,所造成的损失由被投资方承担,该损失在应付股权转让款中抵扣。又如,在(20XX)陕0
7、114民初362号案(裁判日期:20XX年9月1日)中,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认定,案涉协议履行中,被投资方遗漏目标公司案涉债务,造成投资方损失1,101,028.25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若被投资方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就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并导致投资方损失的,投资方还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
8、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之觐足,要求被投资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热点问题二:关于被投资方对目标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在并购及投融资交易中,被投资方对不充分披露信息除可能构成违约以外,还可能构成民事行为中的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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