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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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大学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为鼓励我校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对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校分别授予“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上级有关奖励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授予相应级别的荣誉称号。二、“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奉公,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四)能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采取生动活泼的教育方法,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效果明显、成绩突出;(五)能积极做好后勤工作,在工作中勇挑重担,责任心强,能坚持高标准、出满勤,不计较个人得失,团结共事,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师生服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六)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工作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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