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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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根据环保部、交通运输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和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交办水函2016)976号)相关要求,结合2017年以来全市码头与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建设现状,以及目前全市内河港口规划建设的实际,对2017年制定印发的市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修订如下: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相关部署,以提升全市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能力为核心,通过强化
2、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船舶污染物监测监控、严格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等举措,有序推进全市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工作。(二)基本原则L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针对全市码头和船舶污染物不同特点,以泰宁大金湖、沙溪河为重点,突出大金湖客运码头和在建的港沙县港区、尤溪港区,分类指导,推进全市码头和船舶污染物防治。2 .明确任务、分步实施。结合全市码头和船舶污染物产生量及防治设施设备现状,综合治理、注重实效,提出不同类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要求。3 .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建立全市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监管联单机制和联合监管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
3、监管责任、政府协调责任。二、建设目标到2020年底,全市现有码头完成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建设,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和垃圾接收处置能力;船舶可能产生船舶生活污水的,靠泊码头还应具备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置能力。建立并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到2021年底,各船舶、现有码头建立完善并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工作制度和流程。进一步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制度。自2021年起,新规划建设或改建的港区、码头需同步建设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应建立并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制度。三、工作任务(-)落实船舶污染防治措施1
4、 .船舶生活污水防治措施船上可能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由所属航运企业或船舶业主对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存储,集中通过码头的储存设施进行接收,由环卫部门转运至市政污水管网(或有资质处置的企业)进行处置。2 .船舶垃圾防治措施码头、船舶修造厂经营人(或管理人)对码头垃圾收集设施进一步改、扩建,并接收船舶垃圾,做到分类收集存储。码头垃圾由所在地环卫部门或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及时清运及处置。3 .船舶含油污水防治措施加强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配备,航运企业或船舶业主对船上产生的含油污水转至岸上,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接收、转运及处置。(二)建立污染物联单管理制度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个环节中所涉及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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