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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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下同)由自治区财政实行补偿。中央部属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我区补偿政策第二章补偿对象和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攻读最后学历为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或学费补偿政策的毕业生除外。第三
2、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三)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与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并实际到岗。毕业当年是指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因聘用单位录取程序原因最迟可延迟至毕业次年的3月31日止。(四)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基层单位是指:(一)我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和幼儿
3、园、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和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等;(二)实际工作(包括二次定岗)现场地处我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航海、核工业、土木工程建筑业(铁路、隧道、道路、桥梁、管道工程)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三)不在第一点所列单位和第二点所列的行业范围、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均不在补偿范围内。第三章补偿金额和年限笫五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
4、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每学年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金额实行补偿。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申请毕业当年所读最后学历的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算。第六条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到基层就业的,在同一基层单位工作连续满3年,一次性补偿完毕。自毕业当年算起,毕业后的第四年正常申请,毕业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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