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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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严格落实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乡村建筑风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建房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居民建房按照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
2、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村民自建和集中建房两种方式。村民自建是指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含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房屋)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农村建房村民或者组织村民集中建房的单位统称为建房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技术指导和服务。承担限额(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且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下同)以上的集中统建住宅、
3、多户联建三层以上住宅的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流转管理,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审批相关手续,指导规划许可。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的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第二章建房选址和审批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
4、段。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聘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提供以村为单元的地质灾害简易评价服务,指导村民科学选址。第七条农村单户村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的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农村村民建房鼓励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门窗、环保装修材料、节水器具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发电系统等材料和技术。鼓励选用装配式钢结构、木结构等建造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绿色农房和零碳农房。第八条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应配建村民休闲交流、民俗文化活动空间,完善无障碍设施,鼓励有条件的配建长者食堂、大众茶馆、公益图书馆等“一老一小”日常照料空间。公共空间的建设与村民自建房建设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建设用地
5、指标以市县为单位统筹使用。第九条农村村民自建三层及以下的住宅可选用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规范、技术导则和通用图的要求,建筑立面设计还应符合当地村镇住宅建筑立面图集管控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定制化村民住宅设计和修改服务,满足农户个性化需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定期更新包含“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等七要素管控要求、具有地域特色的村镇住宅建筑立面图集,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发布,作为建筑风貌管控依据。鼓励探索适合不同经济条件的村民可选择的建筑立面图集,体现地
6、域建筑风貌要素,确保风格、色彩和材质总体协调。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编制发布户型多样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引导村民建房合理安排室内空间和功能布局,户型设计要做到各区域全面采光、各层卫生间上下对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尺寸比例无明显失当,通用图集应当包括建筑、结构以及设备管线施工图等,免费提供村民选用。第十条农村村民自建三层及以下的住宅可自行选择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施工。委托工匠的,应指定一名带头工匠,由其负责项目管理和施工质量安全,并进行书面承诺;委托施工单位的,应明确施工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乡村建设工匠指在乡村建设中,持有培训合格证书,使用小型工具、机具及设备,进行农村村民
7、自建房、公共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整治等小型工程修建、改造的人员。带头工匠指工匠中能组织不同工种的工匠承揽农村村民自建房等小型工程项目,具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责任心强、行为规范、社会评价良好、无不良从业记录的业务骨干。鼓励以乡镇为单元成立由本乡镇工匠组成的公司、合作社,统一承接农村村民建房及无施工资质要求的乡村小型工程建设业务。建房人应与带头工匠或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义务等。鼓励施工方为施工作业人员投保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第十一条农村既有自建房改扩建(含加层、改变主要使用功能、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装
8、修改造工程,下同),经结构安全性鉴定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否则不得动工建设。多户联建三层以上公寓式住宅、集中建房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否则不得动工建设。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建房应依法办理宅基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按幢分别办理宅基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限额以上的集中统建住宅、多户联建三层以上住宅,应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村民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等联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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