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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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牧户、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
2、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企业以及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本办法所称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是指未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符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方向,属于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优先发展的优势农畜产品品种或地方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品种。第三条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牧户的原则。第二章补贴政策第四条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
3、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畜产品以及其他农畜产品;中央对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通过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支持。自治区鼓励各盟市、旗县(市、区)和森工集团、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财力状况,对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对于盟市、旗县(市、区)和单位的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试点,经盟市相关部门联合申报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申报,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评审确认后,综合考虑所在盟市或单位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纳入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范围。第五条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的保险标的及中央财政、自治区财
4、政、盟市财政、旗县(市、区)财政、森工集团、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农牧户承担保费比例详见附件Io第六条对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自治区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结合盟市或单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等因素分配中央奖补资金。同时,对纳入自治区补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在自治区应承担的补贴比例以外,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盟市和单位,不予分配中央和自治区奖补资金。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原则上分配给获得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
5、品保险所在盟市和单位(相关盟市和单位可将中央及自治区奖补资金统筹用于获得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的盟市、旗县市区或单位配套部分);自治区财政每年可从中央财政安排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的20%。第三章保险方案第七条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o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各地人民政府财政、农牧、林草、银保监、气象等部门和农牧户代表以
6、及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意见的基础上拟订。第八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第九条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对于产粮大县的三大粮食作物和试点地区大豆,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
7、,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等,具体根据我区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险金额。(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四)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包括生产物资的投入成本、购买价格、种植成本或养殖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或者期货价)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结合自治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畜产品生产成本、产量和价格变动,以及农牧户的支付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险金额,调整以年度实施方案为
8、准。第十条在综合考虑保险公司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分区域费率动态调整,以年度实施方案或相关文件为准。第十一条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牧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第十二条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补贴险种的保单应当至少载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数量(承保面积/承保数量)、品种、标的所在区域(盟市、旗县、乡镇、村落)等基础信息,及投保险类、险种、保险日期(投保日期、核保日期、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农牧户自缴保费比例和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和金额等相关信息。第四章预算和结算管理第十三条农业保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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