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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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措施,推动全市医养结合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加快构建“四种模式”加快构建“养中办医”“医中办养”“医养融合”和“医养签约”四种模式,力争到2023年,100%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IO0%的县(区)至少有一家公立医疗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卫健委、财政局、医保局、发改委,市委编办)(-)“养中办医”模式。推动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自办医疗机构,支持引导养
2、老服务机构参与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重点支持第一批试点养老服务机构(详见漳政民2021)122号)进一步完善医疗设施,配备医护人员,全面提高医养服务水平。(-)“医中办养”模式。推动实施“城医联动”项目和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将部分有一定规模、床位利用率不高的二级医院转型改建为康复医疗机构和护理院、护理中心,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临终关怀患者等提供普惠性医疗康复、医疗护理和长期照护服务。支持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医疗机构实现“医+护+养”的无缝衔接,解决失能等特殊老年人群的医养结合服务需求。(三)“医养融合”模式。全面落实各项扶
3、持政策,支持独立的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托管、外包、共建等方式开展密切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重点规范第一批相关试点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为老年人服务的承接力和辐射力。(四)“医养签约”模式。按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要求,全面规范医养签约行为。支持农村幸福院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就近便利原则,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由协议医疗机构定期提供上门巡诊、体检、健康教育等医疗服务,开通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重点推动漳浦县、平和县等目前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深化合作。二、细化落实重点措施(-)提升医养结
4、合机构服务能力。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应优先考虑同址或邻近设置。已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机构等未同址或邻近建设的,当地政府应积极协调,通过搬迁、置换等方式实现同址或邻近设置;新建社区和小区要按要求规划建设医疗、养老等相关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民政局、卫健委)(二)提升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加快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为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规范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符合收治要求的居家和入住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
5、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开展上门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购买责任险,为提供居家服务的医务人员购买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财政局、医保局)(三)加强信息化专业化支撑。加快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漳州市慢性病一体化管理平台,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智能监测设备,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体征检测、在线咨询、慢病续方以及随访管理等服务,提供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及家庭医生签约移动随访管理等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健康管理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加入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四)强化备案审批和行业监管。
6、在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医养结合机构“一个窗口”办理机制,按照卫生健康委等四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要求,完成全市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服务工作。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备案情况和“两证合一”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立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服务职能,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并向县级以上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由编办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确认工作。优质高效完成医养结合机构备案和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医养结合行业运行风险防控、安全风险
7、防控和行业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卫健委、财政局,市委编办)三、创新完善政策保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公立医疗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所需建设运营投入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支持,收费项目按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的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医疗机构利用现有闲置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养老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利用自有资本或与其它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养老服务机构且核定床位50张以上,用房属自建并承诺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的,床位使用率50%以上的,每张养老床位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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