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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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全市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教师权益和待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办发(2018)8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情况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中共市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长效
2、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和保障目标(-)实施范围。市教育局直管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在编教师。(二)保障目标。对公务员普遍发放奖励性补贴时,一并统筹考虑义务教育教师,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二、比较对象和统计口径(-)比较对象。义务教育教师比较对象为当地公务员。(二)统计口径。义务教育教师年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总量(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校长绩效增量、义务教育教师岗位考核津贴、义务教育班主任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乡镇工作人员补贴;公务员年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
3、、级别工资)、规范津贴补贴、乡镇工作人员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公务员奖励性补贴。三、强化举措(-)优先保障教师待遇。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解决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支出,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落实。(二)严格落实教师待遇。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落实教师工资待遇的相关政策,实行基本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相结合,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市财政部门按月发放;义务教育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学校考核,报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各学校;属于市财政负担范围内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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