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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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序地做好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大学学术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大学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大学外国留学生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大学学位的全体学生。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安排第三条学校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三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学位授予等相关事宜。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分别为:学年第二学期第18教学周(6月);学年第一学期第4教学周(9月);学年第一学期最后1个教学周(1月)。第
2、四条审查学士学位授予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前一周举行,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前两周举行。第三章学士学位申请审查流程第五条学士学位申请流程1、确认学位申请资格;2、核对学位申请基本信息;3、审核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整个申请流程需用时8周,流程开始时间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倒推计算。第六条学院负责完成各类本科生预毕业检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将通过预毕业检查的本科生名单添加到学位信息采集系统。未通过预毕业检查的本科生将不得参
3、加本次学位申请。第七条学士学位申请者应按要求及时登录学位信息采集系统核对并完善个人学位基本信息,打印系统生成的学位申请表,签字后交学院存档。学院应及时完成学位基本信息审核工作。第八条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分管工作范围负责对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对应部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汇总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第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以会议形式审查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形成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校学位办形式审查。第十条校学位办负责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最终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后,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会议审查。第四章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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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学位 申请 授予 工作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