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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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X民养(2021)164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9)43号)XX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X民202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县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
2、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第三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和补贴政策相衔接。第二章补贴对象、标准和提供方式第四条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助对象”);(三)80周岁及以上的中度或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称“其他补贴对象”)。第五条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
3、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分为三档,对应参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和高龄老年人(自理)分为四类对象,对应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执行。“适当补助对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老年人发放标准按“基本保障对象”的50%分档发放。部分不能自理(轻度)老年人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每月补助100元,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补助184元;高龄老年人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
4、每月补助100元,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补助150元。“其他补贴对象”分档发放标准为8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每月补助125元,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补助368元;80周岁及以上的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每月补助100元,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补助1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第六条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的方式提供。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含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三章申请、
5、评估和审核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做好信息公开、加强政策宣传,确保辖区内生活困难老年人能知晓项目政策及相关要求。第八条养老服务补贴申请由生活困难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窗口进行书面或线上申请,填写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或委托县民政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原则上残疾人能力评估机构、市县级公立医院可作为评估机构,其基层医共体或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申请成为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能力,针对精神异常的申请对象须经过精神科医生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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