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医医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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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中医医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加强对聘用制人员的管理,维护聘用制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市委关于印发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有关文件的通知、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聘用制人员是指具有医、药、护、技类规定的学历和任职资格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具有相关专业规定学历和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并与本院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第三条聘用制人员的招聘、调配程序按市中医医院人事调配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聘用制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
2、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所有人事、劳动关系由院人事科负责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五条试用期、见习期约定(-)引进有工作经历的博士、硕士、副高级及以上专家和中级职称临床紧缺骨干试用期为一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二)应届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内含试用期。()试用期内由医务科、护理部等主管职能科室安排到相关科室轮转。试用期满,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组织有关科室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予以留用,由主管职能科室拟定定科、定岗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院人事科办理定科、定岗手续。不合格者予以解除合同。(四)住院医师规培人员按本院规培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聘用制人员的工资标准
3、(-)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见习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满后,按照在编人员执行相应工资标准。已有工作经历的博士、硕士毕业生,从到岗起依据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在编人员执行相应工资标准。(二)新参加工作的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者,根据其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在编人员标准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理10%,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比按40%确定。(三)有工作经历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及副高级及以上专家和中级职称临床紧缺骨干,试用期内按照同类在编人员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四)本院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的工资及特殊人才的工资、津贴等待遇,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由院长
4、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第七条聘用制人员的津补贴标准(-)博士、硕士毕业生和副高级及以上专家、中级职称临床紧缺骨干按照在编人员标准发放津补贴。(二)聘用制本科毕业生发放卫生津贴、女职工卫生费、交通补贴、物业补贴、工改后保留补贴、护龄津贴、房贴、独子津贴。(三)租房补贴:新入职的博士毕业生和高层次特殊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费,具体标准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新入职的硕士毕业生,本人及其父母在城区无固定住房的,可享受200元/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期为三年。第八条聘用制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专项奖励按医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聘用制人员的工龄计算(-)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从到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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