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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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推进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根据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XX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委办发(2018)12号)及XX省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X环土函(2020)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设施、管网设施、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依照政府主管、市场主导、权责明确、
2、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以县级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第四条县政府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导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一)全面推行县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二)结合实际制定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建设、卫生健康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村级组织、农户、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各自职责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
3、护资金纳入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保障运行维护投入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第五条县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一)市驻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考核方案的修订,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管理,负责每2年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分配各乡(镇)年度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行维护工作经费。(二)县住建局负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有条件的城镇周边农村生活污水通过管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
4、处理,负责各乡(镇)集镇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小组专班挂靠县住建局,承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推进工作。(三)县卫健局负责全县农村户用厕所改造的监督指导,指导各乡(镇)按照卫生的规范标准实施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四)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五)县财政局负责每年按相应比例统筹安排和使用土地出让收益,以及省级下达的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等涉农、涉水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维。第六条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乡(镇)、村自管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对
5、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督促村级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监督和考核,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资料上报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中的矛盾纠纷。第七条村级组织作为落实主体,在乡(镇)政府指导下负责村级自管设施运行维护,加强对设施运行日常巡查,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农房污水纳管处理。第八条农户作为受益主体,要做好户用三格化粪池、接户管、清淘井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主动参与设施的巡查管理。第九条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服务主体,要依据运行维
6、护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对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排除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要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建立设施运行情况合账,定期向县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报告每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运行情况、进水量和出水水质等情况。对服务范围的设施故障、停运的设施要24小时内向县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报备,并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整修。第十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根据设施规模和所处环境,建立数据监测、检查维修、定期保养、设备更换等日常管理制度,实现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实现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防堵塞、防渗漏、
7、防破损防故障”,保障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第十一条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一)对于需要一定或较高技术管理能力的、采用动力(微动力)生物处理方式的设施,规模大于等于5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般实行委托专业公司管理模式,由县级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运行维护,规模大于等于20吨的需进行标准化管理。(二)对于偏远的、工艺简单、操作简便、维护技术要求不高、规模小于5吨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独立氧化塘、集中化类池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乡(镇)、村自行运行维护管理。(三)三格化粪池属于农户自管,由农户负责做好三格化粪池、接户管、清
8、淘井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第十二条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的方式,应当与运行维护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要求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三条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收集管网配套、管道通畅。(二)雨污分流。(三)检测进出水水质。规模大于等于20吨的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的水质检测频次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集镇污水处理设施安装流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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