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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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7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市
2、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为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分离登记是指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分支机构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第五条符合分离登记的市场主体,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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