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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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健全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开展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厅办公室是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编制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维护和更新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四)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开展审查;(六)查询和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归档保管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
2、料;(七)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培训;(A)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九)与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第三条各处室应当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按照职责做好本处室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提供本处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有关事项办理等工作;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保密审查;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维护工作。第四条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处室要主动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第五条规范
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加强信息源头管理,严格保密审查程序,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第六条省民政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重点公开以下内容:(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省民政厅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信息;(三)江苏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四)江苏省民政事业发展统计信息;(五)省民政厅办理的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省民政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
4、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省民政厅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省民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省民政厅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省民政厅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江苏省民政重点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江苏省民政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省民政厅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四)省民政厅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情况;(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七条省民政厅制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细化明确主动公开的内容、主体、时
5、限和方式,并按照上级机关部署完善更新主动公开的内容。第八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省民政厅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通过厅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第九条各处室拟制公文应当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应同时说明理由。厅办公室进行公文审核时,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按规定退回,由公文拟制处室补充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内容。经厅办公室审查后的公开属性应标注在公文附注位置,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办文时,公文拟制处室应在公文制作完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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