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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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工作,强化规章实施部门立法责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工作。本办法所称规章动态清理,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调整变化后,由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研究,明确规章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立法建议,并形成清理报告,经省司法厅审核后,报请省政府确定后续立法工作的活动。第三条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立法重大问题
2、请示报告制度;(二)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违背宪法原则和精神,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规定内容相一致,与部门规章内容相衔接;(三)坚持及时高效,紧跟国家立法修法进程和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四)坚持“谁主管、谁实施、谁负责”的清理责任。第四条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负责规章动态清理的具体工作,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省政府规章进行研究,形成规章清理报告,并报送省司法厅审核。省政府规章涉及多个实施部门(单位)职责的,由主要实施部门(单位)负责开展动态清理工作;主要实施部门(单位)被撤销或者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部门负责开展动态清理工作。第五条省司法厅负责
3、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提出的规章清理报告进行审核,提出清理审核意见,提请省政府审定。第六条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工作所需经费由清理责任单位予以保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修改或者废止的,相关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应当自上位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规章动态清理相关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未调整的,相关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按照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省政府规章具有下列情形的,实施部门(单位)可以提出保留建议:(一)规章内容与调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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