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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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我省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意见(闽政文(2011)388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25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
2、: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排危除险、避险搬迁等因自然因素引发危害人居安全的综合治理项目,以及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第三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监管指导,组织实施省级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制定省级技术标准,建设和维护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地质灾害管理系统”),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所称“设区市”均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负责组织储备项目审查、项目监督与项目验收。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储备、过程管理与竣工验收,监督
3、指导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和后期管护。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完成项目的储备、落实与推进,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验收、归档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承担专项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的单位,需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具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严禁分包转包,严禁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施工与监测、监测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第六条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所在地乡(镇)
4、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按照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七条第二章项目管理流程第八条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实施:(一)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项目的勘查(调查)、设计,其中工程治理项目需编制概算书,并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3名(含)以上专家对项目的勘查(调查)、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其中工程治理项目还需会同设区市财政部门出具财审意见,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对概算书进行审核,并将概算审核意见书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备案;()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5、及时将专家审查意见和财审意见反馈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审查通过的项目录入储备库,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模板详见附件1)并上传至储备库。(四)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根据各地项目储备情况、省级隐患点数量等因素,切块下达补助资金与绩效目标;(五)设区市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的30日内将补助资金安排至相关县(市、区),并细化到储备库中的具体项目;(六)县(市、区)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并将储备库中的项目上报到实施模块,按照进度更新项目进展与资金执行情况;(七)项目承担
6、单位确定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督促承担单位抓紧组织实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八)项目完工60日内,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3名(含)以上省级地质灾害专家开展竣工验收,并在地质灾害管理系统中录入竣工验收材料;(九)竣工验收合格经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且运行状况良好,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核通过后,向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3名(含)以上省级地质灾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十)项目验收通过10日内,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出具项目验收意见;项目组织实
7、施单位在收到项目验收意见书后及时将完整的验收材料提交至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在地质灾害管理系统中录入已按专家组意见完成整改的项目验收材料,并将项目上报到地质灾害管理系统中的已完成模块。第九条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按照以下流程实施:(一)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搬迁对象核定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地质灾害管理系统的避险搬迁储备模块;(二)搬迁户完成拆除旧宅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6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确认,确认完成后将搬迁户信息上报到拆除旧宅模块,上传搬迁前后对比照片,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
8、门;(三)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抽查复核搬迁旧宅拆除情况,根据地质灾害管理系统上已拆除旧宅户数向省自然资源厅正式行文申请相应补助资金;(四)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按照拆除旧宅户数将搬迁补助资金下达至相关设区市;(五)设区市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的30日内根据地质灾害管理系统中已拆除旧宅的户数将补助资金安排至相关县(市、区);(六)县(市、区)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发放至搬迁户,并在地质灾害管理系统中录入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七)第三章项目储备、实施与验收第九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储备库的监管,并做好政策指导。储备库全年开放滚动更新,纳入储备库的地质灾害工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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