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房屋征收推行“市场化安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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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房屋征收推行“市场化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XX县城市更新工作,提升县城建设品位,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场化安置是指征收人根据产权调换政策,将可用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安置补助以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自行向XX县域范围内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2、第三条XX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适用市场化安置。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实行实名制,仅限被征收人使用,不得转让。第四条市场化安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自主选择、公平公正和阳光公开的原则。第五条成立市场化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府办、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征收指导中心、项目所属指挥部及乡镇(街道)组成,负责市场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征收指导中心。第六条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后,在规定期限内腾空的自腾空截止日起六个月内凭征收人出具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在本县范围内申请市场化安置的开发楼盘购置相应的商品房用于安置。被征收
3、人需要适当延长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使用期限的,可由其本人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使用截止日前半个月内提出申请,报经市场化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延长,但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使用期限延长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到期后不申请延期或延期后未在使用期限内使用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自动失效,该被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点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如政府指定安置点已无可产权调换的房屋,方可变更为货币补偿进行安置。第七条被征收人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买安置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征收人应当支付从搬迁之月起至相应商品房交房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十二个月计算。被征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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