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风貌管控严格控制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风貌管控严格控制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风貌管控严格控制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风貌管控严格控制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2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风貌管控严格控制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2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风貌管控严格控制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控制本市老城建筑高度,形成具有南京特色的老城天际线,彰显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特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实施意见的通知南京巾历史文化名
2、城保护条例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等法规文件,以及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老城范围内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老城,是指明都城范围,以护城河(湖)对岸为界,总面积约50平方公里。本规定所称历史城区,是指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城南、明故宫、鼓楼一清凉山、北京东路4片历史城区。本规定所称历史地段,包括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一般历史地段(详见附件)。第三条按照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南京城培保护条例以及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法律法规、专项规划关于老城整体保护的原则和要求,严格控制老城建筑
3、高度、开发总量、建筑体量、空间尺度和人口规模,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功能品质。为进一步彰显老城风貌特色,各类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新建建筑高度、不得减少开敞空间的用地面积、不得破坏重要的历史空间关系。第四条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老城高度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等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市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研究、景观视线影响分析、专家论证、部门意见征询、社会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按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办理。第五条鼓励采用有机更新方式逐步推进各类城市更新项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京市 政府 印发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风貌 严格控制 城建 高度 规划 管理 规定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