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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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第一条为方便案件当事人参加行政裁决程序,提升行政效率,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线上口头审理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行政裁决中,通过互联网在线的方式完成行政裁决案件口头审理程序。案件线上口头审理与线下口头审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案件审理以线下审理为原则,线上审理为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线上口头审理,以下案件可以适用线上口头审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2、(四)其他适宜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行政裁决案件。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一)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线上口头审理或者不具备参与线上口头审理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并书面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的;(二)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采用线上方式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当事人参加线下口头审理,其他当事人可以继续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线上口头审理,应当在口审至少5个工作日前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线上口头审理的具体时间、程序、权利义
3、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第六条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通知线上口头审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线上口头审理时,应当验证当事人的身份;确有必要的,应当在线下进一步核实身份。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线上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完成举证、质证等程序。审理时发现需要通过线下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可以在线上口头审理后在线下安排核对、查验。第九条适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权利。已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口头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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