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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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掌握各地、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一、社会评议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二、社会评议指标评议内容共10项(见附表)。三、评议等级和方法评议等级评议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85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84分为良好;60分至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议方法1 .公众评议(60分)。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办)按照以下两种方式组织实施:(1)公众网上
2、评议。由市政府网站按照评议指标,制作公众评议网页,公众直接进入政府网站,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分值记入被评议单位总成绩内(40分)。(2)发放评议表进行评议。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发放评议表,进行问卷式综合测评打分,由发放单位负责收回统计,记入被评议单位总成绩内(20分)。2 .察访核验(40分)。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人员,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察访核验,并与平时的明察暗访相结合。四、评议时间安排按每二年评议一次进行,评议于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五、评议结果使用评议为优秀、良好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评议为合格的单位,要
3、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市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六、评议工作纪律评议人员名单限于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被评议单位不得向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索要评议人员名单,不得与评议人员联系。负责调查机构必须真实记录各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和建议,不得掺入调查人员的主观意见,不得擅自作任何改动。评议工作组织者应对评议人员的工作给予正确的指导,不得指令或暗示他们作出某种评价;任何人不得代替评议人员填写评议表,不得更改评议人员已经填好的评议表,不得弄虚作假。评议结果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统计和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评议结果。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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