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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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海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关于“积极发挥碳普惠机制作用”的要求,规范海南碳普惠机制建设与推广应用,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碳普惠是指通过建立碳账户,以商业激励和碳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绿色低碳行为的正向引导机制。第三条碳账户是用户参与碳普惠机制的重要载体,通过“海易办”平台进行注册,主要用于碳排放数据采集、碳足迹核算、碳积分兑换和碳减排量交易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碳普惠机制的实施推广与监督管理。第五条碳普惠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低碳惠民、公开公
2、正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海南相关法律法规。第六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普惠监督和管理相关工作,包括低碳场景创建、碳普惠方法学备案、碳减排量和碳积分管理等。省大数据管理局依托“海易办”平台,负责建设并维护运营主体负责碳普惠管理系统的日常工作。第七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低碳场景创建、碳普惠方法学备案、碳普惠项目审核等技术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碳普惠机制建设与运行决策的重要参考。第八条鼓励各市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根据实际情况与工作基础,探索开发各具特点的碳普惠应用程序,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省大数据管理局综合评估后,科学有序纳入“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第九条
3、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应对气候变化与碳达峰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市县政府加强各自领域及区域碳普惠工作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引导,指导公众和企业积极参与碳普惠应用实践。第二章低碳场景管理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低碳场景是指具有一定公众基础的低碳行为模式,如以公共交通、新能源汽车推广为重点的绿色出行场景、以绿色消费为重点的低碳旅游场景等。低碳场景创建与评价指南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根据低碳场景创建与评价指南,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打造为低碳场景,并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创建低碳场景(申请表见附件1)。第十二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低碳场景创建申请
4、材料后,组织开展技术评估。符合条件并通过技术评估的,在“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予以公布。第十三条运营主体负责采集管理低碳场景内公众授权的低碳行为数据,纳入“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的低碳场景单位应配合做好数据采集等场景管理工作,并确保低碳行为数据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第三章碳普惠方法学管理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核算特定低碳情景下的碳排放基准线和减排量的方法规则。第十五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结合自身优势领域开发碳普惠方法学,方法学原则上应具有广泛公众基础和数据支撑,并充分体现生态公益价值。重点鼓励公众低碳生活、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海洋碳汇、土壤碳汇、减污降碳、适应气候的协同
5、减缓效应等领域的碳普惠方法学申报。第十六条对符合要求的碳普惠方法学,开发者可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附件3)o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碳普惠方法学备案申请后,组织开展技术评估。符合条件并通过技术评审的予以备案,并在“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中公布。第十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按照国内外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要求开发碳普惠方法学,探索申报成为国际或国家级自愿减排方法学。第四章碳积分管理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碳积分是指公众参加碳普惠获得的回馈权益,积分值由个人减排量按照一定兑换规则进行换算得出。碳积分兑换规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运营主体负责实施,按
6、规则将碳积分发放至个人碳账户。第十九条在特定低碳场景下,个人低碳行为按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核算减排量,个人减排量主要用于换算碳积分,换算为碳积分的减排量不可再进行交易。第二十条个人碳账户中的碳积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运营主体不得擅自将个人碳账户中的碳积分转移或注销。第二十一条碳积分可用于兑换普惠商品或服务,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得用于市场交易,已兑换的碳积分将自动扣减。第二十二条探索将碳积分纳入金椰分平台信用指标,公众持有的碳积分转换为金椰分,享受金椰分平台各项优惠福利或便捷服务。第二十三条鼓励围绕免税、禁塑、新能源汽车推广等自贸港标志性项目,结合各类低
7、碳应用场景,逐步拓展积分兑换的商业机构规模与行业类别,丰富产品兑换类型,强化普惠激励效果。第五章项目减排量管理第二十四条碳减排量包括个人减排量与项目减排量,最小单位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tCChe)。第二十五条项目减排量是指按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计算,并通过审核备案的减排量。第二十六条项目减排量主要来源于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海洋碳汇、建筑节能、工业降碳、农业与废弃物处理领域甲烷减排等项目,以及根据海南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际,相关主管部门鼓励的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减排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项目减排量应产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二)项目全部减排量均应产生在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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