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天津市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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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社团名称)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规范本团体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从会员或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至少由7名理事组成,一般不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涉及本团体负责人选举聘任以及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职权事项,理事会不得授权常务理事会、办公会、专题会等会议机制代行理事会职权,不得授权理事长、秘书长个人进行决策,应在党组织领导下由理事会按照章程规
2、定的程序民主决策。理事会应按时开展换届、防范化解纠纷、守好安全底线,落实民主决策、强化决议落实、坚持权责对等。第四条本团体设置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名的社会团体制定本条款】。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选任制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五条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秘书长行使部分职权的,应当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后合理确定,并通过书面方式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第六条秘书处设置专人负责对接理事,及时向理事报告工作情况、提供履职所需信息和必要工作条件,做好理事会会议服务和协调保障。第七条
3、本团体理事为自然人,每个理事单位可选派一名代表作为理事。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可连选连任。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会员资格由理事会确认。理事应当德才兼备,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志愿精神和专业能力,具备履行理事工作职责的必要条件,具备一定的会员代表性。理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带头践行本团体宗旨、遵守本团体规定、维护本团体利益,积极参与议事决策,不得违规谋取私利;遇有与本团体利益关联时,应当及时披露并回避相关事项决策。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八条理事长是本届理事会的第一责任人,按照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理事会授权开展工作,保障理事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督促理事履行职责,及时向理事会报告重大问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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