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益林管护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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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蓝山县公益林管护合同甲方:蓝山县林业局乙方:(村委会、国有林场)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一、管护区域与面积甲方将亩国家级公益林和亩省级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具体情况详见附图。二、甲方权利与义务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2、及时向乙方支付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为元/亩,全年总额元(大写)。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
2、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乱砍滥伐、乱捕滥猎、违规征、占用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三、乙方责任与权利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2、建立健全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和违规征、占用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公益林管护区城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城内的公益林地不受破坏。3、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的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对公益林管护、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如期上报自查报告等材料。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权利。四、其他1、本合同有效期为五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内,国家补偿标准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另行签订合同。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林业站存一份。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执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甲方(公章):负责人(签名):乙方(公章):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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