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核验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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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事项核验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确保部门核验高效有序,根据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部门核验是指申请人在办理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等事项时,原需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的,现通过证明需求单位与出具单位之间主动协查核验获取该证明信息,无须申请人再提供相关证明的便民措施。第三条部门核验可以通过“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在需求单位和出具单位之间协查核验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在系统尚未完全运行前,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事项外,各部门单位可采取协同办公系统、传真、公务邮箱等多种方式实现信息交换,畅通工作运行的各个具体
2、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不断档、不脱节。第四条证明需求单位应当与出具单位建立协查核验反馈工作机制,逐项编制协查函、反馈函模板,明确协查方式、协查流程、协查时限,建立明晰化、标准化、规范化操作流程,提高协查核验效率。第五条证明需求单位在办理通过部门核验方式取得的证明时,由本单位的联络员、代办员等工作人员,通过“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向证明出具单位发起协查核验申请。第六条证明需求单位和出具单位至少配备1名联络员和2名及以上代办员,落实AB角制度。区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健全联络员、代办员等工作人员信息库,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不断提高业务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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