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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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一、镇决定重大经济事项,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重大经济事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涉及本镇工作发展目标的重大经济事项;(二)本镇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二)本镇政策措施;(三)规模和费用超出本镇主要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开支项目;(四)对工作开展指导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制发;(五)其他人事工作重大经济事项。二、重大经济事项及大额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一)镇政府财产、物资的调拨、购置和报销,必须呈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报由党政办审核和实施。政府车辆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和管理,节假日
2、实施车辆归库,杜绝公车私用现象。重大财务开支(单笔或总额超过一万元)需经镇班子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处置、调拨、挪用任何财产物资。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后果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重大经济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领导班子会讨论决定。(三)镇经费开支须经办人签名,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共同审批;大额资金支出由镇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形成决议后实施。(四)凡属于政府采
3、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采购相关规定规定,统一进行采购。三、凡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四、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程序:(一)咨询论证。职能办公室对重大经济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会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然后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上会。(三)准备材料。按规定由分管领导组织经统办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五)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经统办负责人向会议说明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六)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经济事项会议纪要”。按照有关规定,重大经济事项决定在机关进行通报。(八)重大经济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在本机关内部进行公示。四、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党委书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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