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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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促进第三章专利保护第四章专利管理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专利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发明创造及其应用,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工作原则)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
2、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加强专利工作体系和政策环境建设,保障专利事业发展经费。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重大专利纠纷调解、专利管理与服务等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区县专利管理部门)在市专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调解,开展专利促进与保护有关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专利相关的工作。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
3、及,把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法治宣传、中小学教育内容,增强全社会尊重、运用和保护专利的意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O第七条(表彰奖励)市专利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区县(自治县)对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专利促进第八条(人才培养)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专利人才工作,将专利人才的培养、引进纳入地方人才规划。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专利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培养专利人才,支持和推荐高层次专利人
4、才申报国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的人才支持计划。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培养和引进专利人才,强化在职人员专利知识培训。第九条(提高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水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制度,设立或者明确专利管理工作机构,培养专利管理人才,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工作,鼓励本单位科技人员从事专利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鼓励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前款规定加强专利工作。第十条(考评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展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位或者职级晋升工作时,应当将已经实施并且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作为评价考核发明人、设计人的重要因素。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并且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或者获得
5、中国专利奖的专利,其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对其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专利管理和技术转移人员,可以破格晋升职级。第十一条(职务发明奖酬支付)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做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奖金和报酬。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权、期权、分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额、时间和方式等,由当事人依法约定。没有约定数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二条(提升专利质量)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指导市场主体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
6、、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进行发明创造,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并取得专利,加强专利储备,提升专利质量。第十三条(产业化)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使用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等方式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利技术实施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配套扶持政策,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项目的实施,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第十四条(专利标准化)标准化行政主管、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拥有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专利形成相关技术标准。第十
7、五条(发展专利服务业)市、区县专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培训指导、维护专利服务业市场竞争秩序等方式促进专利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和支持专利服务机构参与专利分析评议、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以及高价值专利培育等业务。第三章专利保护第十六条(专利保护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专利管理部门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或者人民法院专利侵权纠纷判决生效后,侵权行为人不得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运输、仓储、隐匿、广告、展示等便利条件。第十七条(行政保护措施)专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专利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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