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积寺路西延工程一期莫干山路西侧-长乐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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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积寺路西延工程一期(莫干山路西侧-长乐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因香积寺路西延工程一期(莫干山路西侧-长乐路)项目需要,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为“畅通西部”项目建设需要,改善拱壁区道路交通情况,提升城市形象,满足城市规划发展和杭州品质生活,实施香积寺路西延工程一期(莫干山路西侧-长乐路)项目。二、征收范围1、香积寺路西延工程一期(莫干山路西侧-长乐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所示红线范围。2
2、、具体门牌:湖墅北路15、16、17号;新创弄2、7、8、9、10号;贾家新村17幢;珠儿潭巷8号;珠儿潭巷10号;和睦路2号、和睦路2-1号;塘河南村40幢。(具体以本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所示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512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拱壁区征收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拱政办发2
3、0154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政策法规。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公平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三)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杜绝暗箱操作。五、房屋征收补偿(一)补偿对象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指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范围内直管住宅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4、(二)评估机构确定1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IO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3投票仍无法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三)补偿价值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四)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
5、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直管住宅公房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由征收人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向公房管理部门另行提供住宅房屋,安置房屋由原直管住宅公房承租人承租。(五)补偿标准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1.1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1.1.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1.1.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并在此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的20%给予其货币补贴。1.1.3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其评估价格按照48平方
6、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此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不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的20%给予其货币补贴。1.2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1.2.1 安置房源庆隆苑B地块安置房(高层、现房)娑婆桥地块安置房(高层、多层、现房)三宝郡庭安置房(高层、现房)大关单元长乐区块R21-C19地块安置房(高层、期房)1.2.2 应安置建筑面积应安置建筑面积以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除以安置房屋评估单价确定。若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以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作为应安置面积,其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照安置房屋重置价格1350元/平方米进行资金结算。1.2.3 保底安置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7、不足48平方米的,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48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其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照安置房屋重置价格1350元/平方米进行资金结算。如被征收人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且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未超过48平方米的,由征收人提供最接近保底安置标准的安置房屋,其中安置房屋未超过48平方米部分不支付房款;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超过48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重置价格135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1.2.4 高层安置安置房屋为高层,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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