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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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本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基本案情20xx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
2、并于20xx年IO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被告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20xx年5月29日,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被告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绐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民法典条文指引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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