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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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以下或简称补贴资金),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的资金。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为老、爱老、敬老的原则。第四条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50元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应当与保障对象领取的低保金同步(同时、同卡)发放。各地民政部门应每月从低保金发放清册中,及时调取能够享受此项补贴的人员信息数据,确保补贴待遇及时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办法有效期内,如自治区调整补贴资金发放标准,本办法相关内容随之自动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第五条发放补贴所需资金比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分档分担办法分级负担
3、。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盟市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第一、二、三档地区分类分档予以补助。第六条经济困难老年人满80周岁后转领普惠制高龄津贴,不再领取养老服务补贴。各盟市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为高龄老人申领相应补贴创造便利条件,确保两项政策顺畅衔接。已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符合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核实后,及时调整其应享受的待遇。第七条各盟市民政部门应以所辖旗县(市、区)8月份资金发放清册为依据,详细统计本盟市实有保障人数,于当年8月30日前正式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审核确认后,将其确定为预算基准数据
4、,商自治区财政厅安排下年度预算。自治区预算额度确定后,根据预算基准数据和既定分担比例测算分配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自治区财政原则上不因各盟市保障人数实时变化而调整(调增、调减)预算。各盟市及所辖旗县(市、区)要将此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严格落实资金兜底保障责任。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应确保提供的保障人数等信息真实准确,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严禁通过虚报、多报人数等方式违规套取财政资金。自治区将适时通过数据分析、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方式,对各盟市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一经发现虚报、多报保障人数的,已套取资金全额收回。同时,自治区将按其多报人数套取资金额度50%的比例,在其应得补贴资金总额度内进行扣减。
5、扣减后出现的资金缺口,由报送相关信息的地区自行解决。第九条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予以下达(原则上为收到自治区指标文件30日内完成分解下达,收文时间以盟市财政局收文日期为准)。第十条自治区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年底前,按当年补贴资金实际下达数90%的比例,将下年度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盟市。各盟市也应建立相应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第十一条补贴资金应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春节、中秋节等节日来临之际,各地可适当提前发放补贴资金,着力将惠民生暖民心的实事办早办好。第十二条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
6、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渠道进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时应当注明补贴类型,以区别于其它资金。第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民政厅对补贴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民政厅结合实际,及时提出当年全区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商财政厅核对、确认。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补贴资金一并下达各盟市。各盟市也应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将本盟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年度预算执行中,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指导各盟市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同时,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使用效益等。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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