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住宿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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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住宿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创建整洁、优美、安静、安全、和谐的校园氛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学学生违纪纪律处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在校本科学生及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即具有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及研究生。(其它类别学生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由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物业公司、各学院(部)学生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一)公寓管理中心(物业)负责宿舍的规划、建设、住宿资源的调配、寝室楼内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及日常
2、维修工作。(二)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各学院(部)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的维护、宿舍内部卫生、纪律、学生基础文明教育引导、宿舍文化建设、文明寝室评比等事务。(三)保卫处负责宿舍区域的安全保卫、防火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第二章入住和离校第四条本科生必须在学校安排的宿舍内居住,研究生可自愿申请是否住校。住校学生应服从安排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寒暑假期间住校,学生必须事先向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申请,并服从统一管理。第五条学生离校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离校时由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物业)验收,收回钥匙,若有备品损坏或丢失,则按价理赔。第六条为维护正常的宿
3、舍秩序,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第七条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两周内到公寓管理中心(物业)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沿用至下一学年。复学后,与所在学院、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及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物业公司)联系,安排住宿。第八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物业)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所在学院、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物业)申请住宿,另行给与安排。第九条因转专业或其他原因调整宿舍的学生,经学院(部)、向学生处、研究生工作
4、部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物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第十条学校原则上不允许本科生自行在校外居住。如有以下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后可暂时在外住宿:(一)患有不适宜在宿舍内居住的疾病,或患病需家长陪护的学生,出具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并经校医院审核,本人需填写大学学生走读申请表,学生家长同意,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处批准后,可在校外住宿,走读期间不缴纳住宿费。待疾病康复或好转后,须回宿舍居住。(二)研究生可自愿申请走读。申请走读的研究生,需本人填写大学研究生走读申请表,经家长同意,所在学院(部)审核,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可在校外住宿,走读期间不缴纳住宿费。已办理走读的研究生也可以申请回校住宿,经学
5、院(部)审核,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统一安排住宿。(三)因上述原因离开宿舍居住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凡因走读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第十一条学生要严格执行离校请销假制度。未经学院(部)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学生一律不允许在外留宿,请假后方可在外留宿,返校后及时销假。第十二条未按期毕业的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视公寓住宿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住宿,批准后统一安排宿舍,到指定宿舍住宿。第十三条对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者,或因未按时交纳住宿费及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者,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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