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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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以及关于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资产处置工作,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三条学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
2、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部门为资产管理处,各二级管理单位没有资产处置权,如需处置资产应将待处置资产明细及处置方案申报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处置。处置申请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以下不同类资产的处置申请由不同部门具体负责。(一)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各类设备、家具的处置申
3、请,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二)财务处主要负责学校货币性资产等的处置申请,以及其他各类资产处置的价值账务处理工作;(三)后勤处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学校室外构筑物、附属设施等资产的处置申请,以及相关的产权变动工作;(四)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料)、资料、期刊等的处置申请,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五)档案馆、兵器博物馆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国有资产的处置申请工作,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六)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学校对外投资股权和全资校办企业资产处置的申请,以及相关的产权变动工作。第五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一)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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