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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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我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在各项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单位(含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第三条审计整改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举一反三的原则,着力于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学校依法治理,促
2、进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审计整改工作由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审议审计整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审计整改日常工作。第五条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被审计单位应当通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方式,确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工作机制,具体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离任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第六条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应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组织领导,将审计整改纳入本单位议事决策范畴。对审计发现的
3、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并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单位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第三章审计整改实施第七条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结论,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发现问题整改清单,明确审计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分管校领导。如遇审计整改涉及多个单位,审计整改通知书将确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牵头单位的分管校领导为牵头校领导。并同时将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发现问题整改清单报送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或联系被审计单位的校领导,抄送领导组有关成员单位。第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成立审计整改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对照审计整改通知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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