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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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处置。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处置。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贝!,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每年6月
2、、10月份为集中处置时间。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合理安排好处置事项。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主要方式与范围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含对外捐赠)、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资产调拨、资产划转、资产移交、对外捐赠等;(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3、;(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的核销。第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固定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因损毁等原因导致无法使用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报废或报损,已达到最低使用
4、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制第九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第十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第十一条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检查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用以及使用情况,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国有资产的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等情况,并提出国有资产相应处置申请意见。第四章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流程第十二条审批权限(一)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元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
5、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报、财政厅审批;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处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三)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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