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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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和学科建设,提高我校的学术影响力,促进学术交流工作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第三条学术交流内容、主题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不得散布、传播有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第四条学校设立开展学术交流的专项经费,以用于支持学校开展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第五条学校科研处为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机构。第二章学术交流的范围第六条学术交流包括以下内容:(一)聘请国内外专家开展的学术报告、科研和学科建设专题指导等学术交流活动。(二)由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主办、承办或协
2、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三)学校教职工参加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四)学校教职工受外单位所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学。第三章学术交流的管理第七条学校学术交流活动采取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校内单位主办或承办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全校性的重大学术报告会等由科研处负责管理或进行协调。其余学术交流活动由各教学院或单位管理,并接受科研处的指导。第八条:学术交流活动的程序(一)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校科研事业和学科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的提高。申请与审批:学校各单位应提前一个
3、月提交举办学术会议的申请,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除向科研处和宣传部提交申请外还需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批准的学术会议不得举行。学术会议举办前,举办单位应向科研处提交会议举办方案,主要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和主要邀请参加会议人员的基本情况、学术地位、学术水平,经费来源、经费收支预算等;国外或境外学者及所属机构的背景材料。会后报告:学术会议举办后,会议负责人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供会议资料(包括文件汇编、图片及声像等相关资料)和会议简报。(二)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凭会议邀请,以书面申请形式由所在单位审批签署意见后向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科研处和宣传部提交申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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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学院 学术交流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