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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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指导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作为行政处罚文书的引用依据。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法律法
2、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教育行政处罚权的裁量。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适用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视情况选择适用,但应当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3、单处。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顺序原则:(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S)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七条本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分别对应情节轻微、情节一般、情节严重三个基础裁量档次。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裁量幅度的,直接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无裁量档次。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教育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遵循以下规则: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4、的,一般适用警告、通报批评、较小数额的罚款等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一般适用一般数额罚款等处罚种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一般适用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处罚种类。以上违法行为产生违法所得的,均应当予以没收。第九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综合各情节的比重,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十条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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