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发布2022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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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高院发布2022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2月)案例一适用民法典第百七十九条第款认定损毁可移动文物应承担修复责任的案例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1基本案情2020年10月底,被告陈某某在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洋港镇桂源村自家承包的山地中,挖掘出九件青铜编甬钟并带回家中保存,其中三件青铜编甬钟因挖掘受损。2021年5月18日,陈某某在欲出售编甬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九件编甬钟被当场缴获。经鉴定,上述九件青铜编甬钟属于出土文物,年代约在西周晚期,保存基本完好,少量“青铜枚”有残断破损,多数可以定为二级文物,青铜枚有断裂现象的文物可以定为三级,整体为国家二级
2、文物。陈某某因犯倒卖文物罪,于2021年12月23日被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发现文物存在损坏后,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提起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承担文物修复费、专家评估费,并公开赔礼道歉。2裁判结果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土文物编甬钟属于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可移动文物,是社会公众共享的文化资源。被告陈某某在明知地下可能藏有文物,在其不具有专业技能,使用非专业方式及工具挖掘可能会造成文物毁损的情况下,出于贪念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系间接故意,其客观行为与编甬钟被损坏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己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
3、的编甬钟属于社会共享的文化资源,损坏编甬钟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文物的特殊性,损失难以量化,具有资质的文物专家结合文物等级、受损程度、修复所需材料、工艺等因素作出修复费10万元的专家意见,可以作为损失量化的参照依据。此外,陈某某非法挖掘造成文物损坏及跨省倒卖文物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还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遂判令陈某某承担文物修复费用10万元、专家评估费用4千元,并在全国性媒体刊登公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陈某某服判未提起上诉。3典型意义种类丰富、数量庞大、
4、价值突出的文物是人类创造力和智慧的见证,是国家和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其中蕴含的历史文化信息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能够在精神上、意识上和行动力上同频共振的精神代码,是全民族的精神财富。文物作为重要的文化遗产,是社会公众共享的文化资源。我国境内地下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发掘,否则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令被告支付修复费用和专家评估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该案探索了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落实可移动文物损害赔偿责任的新路径,在加强对可移动文物的司法保护、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5、、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以及普及文物保护的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文物的社会氛围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案例二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认定业主擅自“住改商”后,利害关系业主可要求排除妨害之案例徐某某诉中国联通上饶市分公司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1基本案情2012年,被告中国联通上饶市分公司未征求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其购买的位于广信区旭日南大道某小区的201室房屋交由被告中国联通广信区分公司用作无人值守机房,用于汇聚市到县的所有通信业务,以及广信区所有移动通信、宽带、企业客户专线等业务。2021年5月27日,原告徐某某身为202室业主,认为案涉机房运转产生噪音、辐射等安
6、全隐患,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排除妨害,拆除位于案涉房屋的光纤、宽带传输设备,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2裁判结果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两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是将该房屋作为住宅用以居住,而是作为机房进行使用,该行为改变了案涉房屋的住宅用途,构成“住改商”,且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将案涉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遂判决两
7、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拆除案涉房屋内的光纤、宽带传输设备,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宣判后,两被告提出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典型意义该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形下,业主“住改商”后,利害关系业主请求排除妨害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部分业主随意将小区住宅变更为商业用房,既带来安全隐患,又影响其他业主生活,由此引发大量纠纷。因此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住改商”行为作了限制,要求同时满足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这两个条件方可“住改商”。本案中,两被告在未征得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居住用房改造成通信机房,属于典型的违法“住改商”行为。
8、该机房24小时不间断运转,产生噪音、辐射等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原告等利害关系业主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法院依法认定两被告私自“住改商”的行为违法,要求两被告排除妨害,将案涉房屋恢复到住宅居住的原有属性,是对“住改商”行为的有力规范,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宁的鲜明态度,对于规范“住改商”行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案例三适用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认定在民法典实施前,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的居住权,合法有效且无需登记之案例曾某凡、曾某妹、曾某诉曾某云、曾某志居住权纠纷案1基本案情2018年9月,曾某云、胡某英夫妻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并约定婚生子曾某凡由曾某云抚养,婚生女曾某妹、曾某由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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