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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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2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
2、术人员第六章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开展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
3、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第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发展新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第五条支持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实验室以及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工程技术创新平台等成为战略科技力量,与在苏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共同服务国家重大
4、战略需要,全面提升江苏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第六条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建立健全科技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重点产业供应链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升科技支撑公共安全应急水平。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规划,统筹本地区重大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研究解决本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学技术
5、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管理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科普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科普培训和科普资源开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科学技术协会是发展科普事业的主要力量。国家机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充分利用科普资源积极参与和支持各类科普活动。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发展奖等奖项,对在本
6、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围绕本地区内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体系。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整体部署,统筹规划和组织推进全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科技强省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稳定支持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体系,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多
7、渠道、多方式投入基础研究。第十三条省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省自然科学基金可以与地方或者创新型领军企业等社会力量共同实施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依托基础研究平台开展科学前沿问题研究。第十四条支持高等学校完善学科布局,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探索赋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基础研究方向选择、课题设置、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更大自主权。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围绕
8、本地区产业需求,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农业重大科技创新计划和重大技术推广计划,建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快培育现代种业、农业特色产业和主导产品,支持农业自主创新、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以及农业技术成果转化,利用农业科学技术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第十七条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之间的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立专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技术转移中心。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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