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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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应当以人民健康为重点,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以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相结合为基础。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
2、执法体系,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提供保障。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是r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
3、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第二章资金运用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
4、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资金拨付、待遇审核和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集体协商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预算额度和拨付时限,根据保障公众健康和管理服务的需要,通过协商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和责任。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和履行的监管。第十
5、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暂停或拒绝按照服务协议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暂停责任人员或其所在部门与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相关的医疗服务,直至终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
6、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
7、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保存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入库记录等。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息系统及时准确传输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的息,向社会公开医疗费用、费用结构等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医疗保障证件
8、,防止他人冒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购买药品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第十八条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收受现金或者实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现金、实物返还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第二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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