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放射科医学影像诊断报告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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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放射科医学影像诊断报告审核制度1 .从事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写或者审核的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执业范围必须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2 .书写CT和MRI诊断报告者,必须经过相应的CT或者MRI上岗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实习生、研究生及部分低年资医师不能单独发出影像诊断报告,其书写的影像诊断报告必须经过上级医师审核方能发出。3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要求,医学影像诊断报告应该实行“双签名”。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该执行影像诊断报告“双签名”制度。条件不具备“双签名”的医院以及急诊影像学检查报告也必须由一名具有放射诊断医师资格、经医院质控部门认证的合格医师完成。4 .诊断报告书写
2、或审核医师,对每份检查报告必须核对申请单、报告单中的受检者标识信息,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医学影像学检查号码、门诊号/住院号、病房号/床号、检查时间等。5 .诊断报告书写或审核医师,对每份检查的图像、胶片,都必须核对检查部位、名称和方法,是否达到送检医师的要求(针对性要强),不符合者需及时与主管该患者的经治医师联系商榷(亲自联系或请下级医师具体执行)。6 .审核医师在审核报告过程中应注意修正住院医师错误的或不恰当的专业描述用语,并保证描述与诊断结论的一致性,特别是诊断的准确性。必要时提出加做和(或)重做有关的医学影像学检查,并交代书写医师落实执行。尽可能地减少误诊、漏诊的概率,提高报告的正确性。7 .审核医师审核后在报告上签名,有PACS/RIS系统的医院,电子化签名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必须具有用户名和密码设置的本人唯一登录控制环节,打印的签名应该使用手写体电子版,字迹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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