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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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按照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和我校专业设置获批情况,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位评定工作实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1人,副1至3人,委员17至21人,任期三年。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各分委员会设1人,副1-2人,委员5-9人,分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任期三年。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以下条
2、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及答辩、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三)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英语类专业学生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商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中,非英语专业类学生(分普通类、艺体类两类)在全国大学英语(含
3、小语种)四级考试中,成绩分别达到学校划设的合格分数线。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不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二)在毕业前,外语水平未达到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者。(三)必修课按平均分计算未达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专业规定的平均分者,或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不含2)者,或必修课重修学分累计超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专业规定的学分者。(四)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未撤销者。(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过刑事处罚者。(六)在校期间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第八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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