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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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学院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育移动应用是指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和广大师生工作生活的管理服务类教育移动应用,包括:校内各部门、各学院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各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四条学院教育移动应用审批部门为学院信息化处。信息化处负责在、关于教育移动应用治理的相关精神指导下,结合
2、学校实际情况,对校内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进行规划、论证、审核及监督。第五条校内各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教育移动应用管理责任体系,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家长和其他用户切身利益。第三章教育移动应用的规划和论证第六条校内教育移动应用由信息化处统筹规划。第七条各单位自行开发或选用教育移动应用前,应经由信息化处组织论证、立项、审核通过后再进行开发或选用工作。第八条对于要求统一使用和大范围采集个人信息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在决策制度要求的基础上组织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等多个方面的论证。第四章教育移动应用的开发第九条校内各单位开发教育移动应用前应经由信息化处立项。校内各单
3、位不得开发未经审核、立项的教育移动应用。第十条教育移动应用的开发应符合国家、行业、学校等制定的相关标准和制度。对于校内各单位自主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应按照网络安全法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完成所有自主开发教育移动应用的定级备案和测评整改。第五章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和备案第十一条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应符合国家、行业、学校等制定的相关标准和制度。对于选用的教育移动应用,教育应用提供者应严格按照ICP备案标准和等级保护备案标准,对教育移动应用进行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并及时在公共服务体系上传、更新信息。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选用教育移动应用应报由信息化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备案。校内各单位应规范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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