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内科学研究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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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内科学研究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管理,推进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协同创新,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与一流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高级别科研项目和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有利于发挥科研引领和示范作用,增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加强校内、国内及国际科技交流,吸引和培养高素质学术骨干,形成相关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团队和人才培养基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内科
2、研机构包括校级直属科研机构、二级单位科研机构和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具体包括:L由学校批准建设的科研机构,即校级直属科研机构。2 .挂靠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以下称二级单位)的科研机构,即二级单位科研机构。3 .以学校或二级单位名义联合校外单位、主体部分设立在我校的科研机构,即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不包括市厅级及以上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院所或者中心)等,此类学科平台和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参见学院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第四条校内科研机构的组织、行政关系原则上隶属挂靠单位,不定行政级别。机构负责人对机构成
3、员以机构名义开展的科研等行为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第五条校内科研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的管理还需根据合作协议执行。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负责,学科、科研、人事、资产、财务、审计、后勤等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科研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科研机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相关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对有关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等。第七条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科研机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机构建设进行指导;组织开展校级直属科研机构和以学校名义联合校外单位设立的的申报、检查、考核、评估和验收;协调解决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校级直属科研机构、
4、学校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日常管理以二级单位为主。第二章科研机构的设置第八条校内科研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 .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研究方向属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具有开创性和探索性,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思路。2 .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且有独立承担研究、开发项目的能力;具有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应用前景明显。3 .科研机构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及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申报当年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有一支团结协作、梯队合理、有良好学术氛围的研究队伍,成员人数不少于1
5、0人。4 .聘任校外人员为机构团队成员的,拟聘任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且至少有5年相关行业工作经验。机构负责人须将拟聘任校外人员的个人简介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挂靠二级单位和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以机构名义聘任校外人员。5 .各类科研机构应有明确的挂靠二级单位,机构成员不得从事与机构无关的活动。第九条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除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有明确的合同或合作协议,且提供合作方的背景材料交二级单位、科研处备案;合作方能够提供经费支持,并拨入学校财务账户。第十条申请设立校级直属科研机构和以学校名义联合校外单位设立科研机构的程序L符合条件的,由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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