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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2022修订版)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制协议书委托人:代建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二、代建方式1、建设阶段代建范围和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活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负责相关合同的
2、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编制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计划(年度计划);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保修;负责用款申请、工程结算及结算文件备案、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等;2、口全过程代建范围和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环保、消防等手续以及第1项中所包括的内容。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目标:质量控制目标:安全控制目标:工期控制目标:日历天(指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止的时间)四、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约【大写】人民币元,【小写】_元。本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宿政办发(201
3、8)76号)规定的费率计取,最终以决算审计为准。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协议书;2、专用条款;3、通用条款;4、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各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九、本合同一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报市代建办、财政局各一份
4、。委托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代建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一电话:合同签订日期:_年_月一日合同签订地点:备案机构(签章):一备案编号: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 .“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2 .“委托人”是指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的建设单位。3 .“委托人授权代表”,即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是指建设单位授权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代表。4 .“代建人”是指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5 .“代建项目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
5、构。6 .”代建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7 .“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8 .“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或其他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10 .“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IL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2.“参建单位”是指代建人以代建人名义通过招标等方式
6、选取的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第二条本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省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标准和规范是指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第四条联络1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7、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签署当天按约定的送达地点送达接收人。2 .委托人和代建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3 .委托人和代建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接收方拒不签收的,可以公告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公告送达即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0,即视为送达。第五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第二章合同各方的权利第六条委托人权利1 .委托人有权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施工进度。2 .委托人有权要
8、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代建项目部工作人员。3 .委托人有权就因代建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4 .委托人有权参与代建项目的工程验收、缺陷期解除验收和移交接收。第七条代建人权利1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选择专业参建单位,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2)管理工程、货物、服务等各类合同,审核工程进度报表。(3)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按相应变更管理办法要求审核、签证工程变更。(4)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2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和超出项目批
9、复的变更。3 .代建人有权就因非代建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第三章合同各方的义务第八条委托人义务1 .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2 .委托人应参加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和设计方案的评审。3 .委托人应授权代建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立项、土地、环保、规划、施工、城管、消防、园林、绿化、市政接驳、证件办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财政投资评审等法定建设手续。4 .委托人应当向代建人签发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授权代建人以代建人的名义进行招标与采购,并会同代建人与参建单位
10、签订与代建项目建设有关的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同时委托人应对参建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5 .委托人应在7日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6 .委托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办理项目接收手续。7 .委托人应在代建项目竣工后,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后评价。第九条代建人义务1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代建项目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内容和要求完成代建工作,并定期向委托人及市代建办报送代建工程进展。2 .代建人应根据批准的相关文件编制设计任务书,落实设计单位,按照委托人限额设计的要求组织项目方案设计,并组
11、织委托人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设计方案的审核。3 .代建人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及委托人和相关专业人员对初步(扩初)方案的细化分析和详细要求,负责落实设计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负责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4 .代建人应根据经批准的项目方案,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经委托人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评审。代建人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投资控制的目标。施工图预算超过对应概算的,应优化设计或重新设计,积极推行限额设计。5 .代建人应在项目开工前编制代建项目管理方案并报送委托人。6 .代建人应负责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立项、土地、环保、规划、施工、城管、消防、园林
12、、绿化、市政接驳、证件办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财政投资评审等法定建设手续。如因非代建人原因,造成土地、立项等问题导致未能按时开工,则工期顺延。7 .代建人在授权范围内,以代建人的名义作为招标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项目的参建单位。8 .代建人在授权范围内,以代建人的名义负责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工作,与委托人共同签订与代建项目建设有关的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9 .代建人应加强代建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承担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10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移交委托人。11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
13、议,落实项目移交后的工程保修责任。12 .代建人负责收集、整理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标准及时编制、移交竣工资料。13 .代建项目竣工后,代建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尽快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并应从市代建办第三方中介机构库中抽取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核。14 .代建项目由代建人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经委托人审核后,通过监管系统提交竣工财务结算申请表,并在申请审核通过后,将纸质文件汇总报送市代建办,及时做好竣工决算备案。15 .代建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到账资金拨付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16 .代建人应当严格执行基本
14、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代建项目基建专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17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工程变更和重要设备采购第十条具体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按照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宿财建(2019)34号)、宿迁市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宿重建办发(2019)21号)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具体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重要设备采购1 .本条所称重要设备采购是指达到宿迁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规定限
15、额标准以上的设备采购。2 .代建项目重要设备采购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代建人协助办理。3 .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宿迁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重要设备采购。4 .建设单位与设备供应商签订重要设备采购合同,采购资金由建设单位支付。5 .建设单位负责牵头组织代建人、设备供应商和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重要设备的验收工作。第五章竣工移交第十三条代建人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委托人、各参建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完成后,代建人应将工程相关资料移交委托人和有关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五条代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口起六个月内,代建人与委托人办结代建项目竣工交接手续,整理并归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项目保修文件等资料。第十六条项目移交后,委托人在质保期内有维护、维修、测试、服务等要求时,须对代建人下达书面通知,由代建人协调相关参建单位实施。质保期满后由委托人自行负责。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由于一方的责任致使合同约定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的,另一方可提出解除合同。责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