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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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保障公众对住建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第五条
2、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第六条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由市局办公室(信息处)牵头。主要职责是:具体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协调信息中心维护和更新市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
3、合,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第八条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九条及时公开。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便于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第十条规范公开。对每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都要按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对外发布。第十一条实效便民。政府信息公开,应从
4、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第十二条加强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第四章公开范围与内容第十三条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机构概况。包括机构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等。(二)政策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三)规划计划。包括中期和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年度计划等。(四)行政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征收事项和其它行政权力等。(五)重要信息。包括城乡建设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
5、六)其它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第十四条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S)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五)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第十五条除本规定第六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申请公开事宜。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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